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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物管辖
释义

对物管辖

美国法院对涉及财产所有权及确定其法律地位的民事案件所享有的司法管辖权。各个州法院对其领域内的一切财产行使管辖权,对其领域外的财产则不能行使管辖权。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无形财产诸如债务、各种诉讼请求权以及对尚未实际占有的物权等。对物管辖权最普遍地适用于海事法庭对轮船提起的诉讼,还有请求征用财产的诉讼,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诉讼,遗嘱验证的诉讼,以及因违反刑法或税法而需要没收财产的诉讼。确定财产地位的判决对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不管他们实际上是否得到有关这一诉讼的通知。如果诉讼的目的只是要确定双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这个诉讼就是准对物诉讼。因为这一诉讼所作的判决对于没有接到诉讼通知的非本案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准对物管辖权最广泛地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
❶财物扣押。一般说来,原告必须准备和提出控诉书,申明诉讼事由,并提出扣押请求书,申明已具备清求扣押的法定依据(即使被告不是本州居民,通常也构成充分的根据),同时还须提供担保,以保证万一扣押不当或非法吋赔偿被告的损失。此外,还要缴付必要的法院诉讼登记费用。对此,法院可以发出扣押令。行政司法官可以依此扣押被告的财产,法定通知亦应送达被告。
❷债务扣押。这种扣押与上述财物扣押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被扣押财产的形式不同。这种扣押涉及的是无形的、没有确切位置的财产——债务。法院只要把传票送达给债务人,就表明法院对此债务行使了准对物管辖权。在法庭审理原告提出的涉及实质性权利义务问题的要求之前,无论原告请求的是何种扣押,都可以先扣押被告的财产。这是个传统的做法。因为法院是在行使对财产的管辖权,而被告则必定会得到诉讼通知,其抗辩主张随后就可以得到审理。如果证明原告的要求没有理由,被告就可以收回被扣押的财产。但在审理期间,被告不得使用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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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