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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释义

《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在1849年2月8日出席科伦陪审法庭受审时的发言,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马克思在这个发言中阐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1)当法律被立法者自身蹂躏了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实行革命而冲破法律。人民是至高无上的,当以人民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机构反人民的时候,人民就有权不再服从它。国民议会的行为并没有预先决定人民的行为。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比如说,如果某一个国民议会把自己出卖给某一个叛变的政府,人民就必须把两者——既把政府,也把国民议会一起赶走。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用革命来回答它。这一点人民不需要征得任何国民议会的同意。(2)资产阶级宣扬“法制基础”论的目的,在于同封建主妥协,出卖革命。本来,资产阶级应坚决进行革命,反对旧社会最高的的政治表现即专制王权。但是,德国资产阶级十分软弱,“竟能想出荒唐的主意,让联合议会——这一旧社会的代表——对这个用革命方法确定了自己权利的新社会颁布法律”。于是,他们提出“法制基础”论,作为同封建妥协的理论依据。这种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现在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私人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在于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被这一社会的生活条件、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交换以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为无效的法律,在于使那些专门维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继续掌握政权;其结果就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简言之,“法制基础”论是为资产阶级向地主贵族妥协、出卖革命服务的。当时,法律是经过政府同联合议会的协商产生的。有人想用这种办法来保存同旧的法律秩序之间的传统联系,并以此扼杀正是废除了这种秩序的革命。马克思宣布:“我过去从未承认,而且将来永远也不会承认这些法律。对于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说,这些法律从未发生过效力。”(3)进一步阐明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资产阶级的“法制基础”论主张社会以法律为基础。马克思则断然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他举例说:“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必然也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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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