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诬告反坐 |
释义 | 对诬告者以其所诬之罪惩罚。《唐律疏仪·斗讼》:“诸诬告人,各反坐。”疏:“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唐律还规定,诬告反坐有诬人一罪、诬人数罪和一诬数人等各种情况:诬人一罪,要比照所诬之罪应得的刑罚反坐告人;诬人数罪,要先按数罪评价出被告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进行比照,反坐告人;一人诬数人,只要有一人不实,就要反坐。封建法律关于诬告反坐的规定,突出地体现了封建主义思想。如:若以上表的方式进行诬告,应以“上书诈不实”罪处之;对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进行诬告,要“加所诬罪三等”;对本属的府主、刺史、县令进行诬告,要“加所诬罪二等”;但是,如果尊长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者,则“各勿论”。唐代关于诬告反坐的规定,基本上为后世直到明清所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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