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认不讳被告人对指控的罪行无保留地进行供述或承认而不加隐讳。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于迅速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一个标志,是司法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理的参考性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被告人对于自己并未实施的“罪行”也会“供认不讳”。因此,对于被告人的供认不讳一定要慎重对待,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处理案件中,尽管被告人供认不讳,但若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被告人拒不认罪,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