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 |
释义 | 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时存在的一种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权利是指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在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下,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资产阶级权利,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保留着的资产阶级权利,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不再体现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反映的只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根本利益一致的劳动者在消费品占有上的差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消费品分配方面,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作“资产阶级权利”。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商品等价交换中的等量劳动决定等量价值的原则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交换双方的平等权利,但等量劳动得到等量的消费品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平等的权利。劳动者体力强弱不同,智力高低不同,赡养的人口不同,因而在劳动成果相同、从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比另一个人富些。在这里平等的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社会主义社会保留这一权利,有利于发挥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保证社会产品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并使消费品分配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资产阶级权利才会消失,人们才能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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