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电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供电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供电管理是指国家水利电力部和地方各级供电局对电力用户提供电力和使用电力所进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暂行规定》和水利电力部发布的《全国供用电规则》、《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电管理包括电力分配和供电方式管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管理,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管理,供电质量和安全供用电管理,计划用电与节约用电管理,维护管理与言权分界、电度计量与收费管理等。电力主管部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电力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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