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8年1月20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该法律规定,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大,能够制订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或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等安全考评指标,报经劳动人事部同意后执行。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小,难以制订干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事故3人以上(含3人),原则上不能升级。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1989年2月10日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指出: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签字同意,并经省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报批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须报劳动部仲裁,并抄送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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