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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瑞典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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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宪法

1809年6月5日四级议会通过,同月6日国王查理士十三世公布实施,瑞典现行宪法。曾经过多次修改,欧洲现行宪法中最早的一部,全文共114条。广义的瑞典王国宪法包括1809年宪法(又译政府组织法)、1810年王位继承法、1812年出版自由法和1866年议会法。主要内容包括: (1)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国王有权任命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检察长、大主教、主教、三军将领,赦免罪犯,授予贵族称号,对外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拥有最高行政权。1975年宪法修改后,国王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只代表国家进行一些礼仪性活动;实行内阁负责制,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只对议会负责;首相由议会议长提名、议会表决产生。(2) 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1866年两院制议会取代四级议会,众议员230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员150人(县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任期8年);1971年改行一院制,议员350名(1985年大选后的议会为349席),任期3年,由直接普选产生;议会代表人民制定和颁布法律,确定税收和预算,监督政府工作,有权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对内阁或其某位大臣投不信任票等。(3) 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 (由12名以下大法官组成) 是普通诉讼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的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国王任命。(4) 非依合法审判与判决不得剥夺国民的生命、名誉、人身自由或福利、私有财产,居民住宅不允侵犯,国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1909年实行男子普选权(取消财产条件的限制),1921年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21岁的瑞典男女国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 修改宪法或其他基本法须经国王提议或议会提议并经议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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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