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目的和宗旨 |
释义 | object and purpose of treaty缔约各方缔结条约所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种目的和宗旨一般均由条约的序言中表达出来,但有时也有在约文中作明文的规定,例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文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条约的履行要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于条约的解释有重要的作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项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备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另外,公约第18条第1项规定:“一国负有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公约第19条对于条约的保留,规定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不得提出。(第1项(丙))。因此,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在条约上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是,如何确定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公约未作规定,国际法上也无确定的规则。在一般情形下,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是由当事者自作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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