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航运管理法规。1949年6月14日公布。共17条。规定,凡进出本港之外籍轮船,不论进口或出口,每次均须经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贸易处之批准。凡悬挂外国旗号之轮船进入本港后,如贸易处认为有事实上之需要,得经特许由此装运客货至中国另一口岸。凡经批准进口之外轮,于到达本港前,代理人应备中文呈请文件,连同批准文件,请航运处航政局查核后,通知代理人办理入口手续。即填具船舶入口准单申请书及请派引水声请书,连同批准文件,送经航政局查核,发给船舶入口准单,并派定引水员,方准进口。外轮于抵埠24小时内或停泊吴淞口外48小时内,由船长或代理人将航海日誌、进口舱单、船员名册及各种船舶证件,送经航政局查验。外轮出口前,代理人应填具出口准单申请书及请派引水申请书,连同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出口舱单、完税清单、货物出口证件,送经航政局查核,发给出口准单,并派定引水员后,方准出口。另外,还规定外轮抵达港口后,不得使用船舶电台发报。停泊及移泊地点,必须予先呈请航政局核准,并不得任意移动。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