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徒制度 |
释义 | 由企业招收学徒工,在生产中由师付指导和传艺下,通过一定期限的劳动实践,掌握生产技术的一种就业培训制度。我国根据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建立了学徒培训制度。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学徒招收条件是思想品德端正、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为16岁至22岁的未婚男女青年。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培养的一般目标是: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工人阶级主人翁思想和职业道德,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掌握一定技术和理论知识,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学习期满后经过考核转正。考核不及格者要延长学习期限,再经补考合格转正。学徒期间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并享有劳动保护方面的基本待遇。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招收学徒要签订学徒培训合同和师徒合同。学徒合同指招工单位与学徒之间签订的关于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内容包括:各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明确培训的目标,学习期限,完成培训任务的保证条件,学习期间的待遇,单位提供学习条件等。师徒合同指师徒之间签订的关于包教包学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具体教学内容,包教包学的条件,出徒时间和标准等。学徒制的优点有:(1)有利于挖掘企业办学潜力,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条件,培养自己急需的短缺而又实用的技术工人具有灵活性大、针对性强的特点。(2)能密切与实践相结合,实际操作能力强。(3)可充分发挥高级技工、技师的作用,把他们的高超技艺或“绝招”迅速地传给年轻一代。但也存在一定缺点:如单纯注重技术操作,不重视系统理论学习,不利于培养高技术、高质量人才,特别是由于师付的水平所限,不能适应新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总之,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继续采用学徒培训制度是符合我国技术教育发展现状的。当前,应进一步改革学徒培训制度,认真研究解决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学徒制度更加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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