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例 |
释义 | 清代关于新疆地区的立法。清廷镇压了长期称雄北疆的蒙古准噶尔部以后,原居住在南疆的维吾尔族成为天山南北路的主要民族。由于维吾尔族和原在伊犁一带的哈萨克族等都信仰伊斯兰教,所以新疆称为“回疆”。乾隆时平定了伊斯兰教首领大小和卓的叛乱,设伊犁将军为全疆最高军政长官,下设乌鲁木齐都统、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等,将军、大臣以下维吾尔族各城大小伯克管理本民族具体事务。嘉庆十六年理藩院奉敕首次纂修《回疆则例》,简称《回例》。《回例》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上述清政府统治新疆地区的“军府制”为新疆的基本政治制度,保证了新疆在统一的清朝国家内的法律地位。《回例》还规定了新疆地区的税收、司法、宗教制度,保护维吾尔族的伊斯兰教信仰,但不许教会干涉政务,阿訇应由伯克保举报经驻防将军、大臣点充。《回例》制定后又屡经修改,《回例》作为一项单行法规长期保持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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