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专利强制许可及使用费之诉
释义

专利强制许可及使用费之诉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专利法》第52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第3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根据《专利法》第58条规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和第38条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