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护期几年 |
释义 | 一、商业秘密保护期几年 根据各地区法律文件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二、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第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第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所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解决在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形形色色的商业信息中,哪些信息符合法律将之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不为公众知晓;经济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它包含新颖性和秘密性的双重含义。 商业秘密的经济实用性则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而不能带来经济价值的其他信息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商业秘密的管理性,是要求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之可以达到保密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期几年的相关知识,现实生活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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