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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释义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我国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是我国宪法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各民族公民在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询(讯)问和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文书;(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判决书、布告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平等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和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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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