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法家主张重刑治民。其目的就是为达到“以刑去刑”。即利用重刑威吓民众,从而达到使民众不敢犯罪的目的。商鞅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商君书·勒令》)基于此,商鞅,韩非坚决反对“轻刑可以止奸说:“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其理由是“夫以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韩非子·六反》)因此,商鞅、韩非认为,为了达到制止犯罪,去掉刑罚的目的,采用的手段必须是“刑多赏少”、“先刑后赏”,特别要“轻罪重罚”,这样,“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刑可也”(《商君书·画策》),法家在这里将其所谓“法治”变成了一种以滥杀重罚为特征的赤裸裸的刑治,这种威吓主义的法律观对民族法律文化心态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参见〔法莫如重而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