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训政时期约法 |
释义 | 全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会议为适应所谓“训政时期”的政治需要,于1931年通过并颁布的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28年,国民党取得了全国统一,声称要按孙中山当年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三时期学说,在“军政”完成后,开始实行“训政”。同年7月,蒋介石提出“训政”时期必须“以党治国”,10月,国民党先后制定了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作为训政时期的立宪原则。1931年3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制定约法案,并推定吴敬恒、王宠惠、于右任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起草训政时期约法。同年5月5日,国民会议开幕,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和特点: (1)以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为立宪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训政”时期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规定了国民政府的组织制度,中华民国政府为全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从而使国民党“以党治国”、一党专政合法化。(2)在“人民之权利义务”一章中,条款数量较贿选宪法有所增加,但除信仰宗教自由外,其他的“权利”,一律附加“依法律”限制或停止的条件,而法律的制定、解释权则属于国民党及其组成的政府。至于有关人民的义务名称,除“人民对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之行为,有服从之义务”外,其他如纳税、服兵役、工役等仅笼统作为义务加以规定。(3)在“总纲”中,除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永为统一共和国”等外,首次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旗和国都。(4)新增设了有关“国民生计”、“国民教育”的章节。(5)在“政府之组织”一章中,规定国民政府仍由5院组成,设政府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赋予国民政府及其主席以很大的权力。(6)在“附则”中规定“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进一步肯定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基本方针。训政时期约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训政纲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的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原则,并使之具体化、法律化,强化了国民党对全国的最高统治权,从而为国民党取代国民政府,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取代民主政治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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