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争端分庭Sea-Bed Disputes Chamber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根据《公约》和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规定,海底争端分庭由海洋法法庭法官以过半数《法庭选任法官中选派法官11人组成。选派分庭法官应确保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可以成为分庭诉讼当事方的是作为国际海底开发合同当事各方的缔约国、管理局或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分庭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内活动的争端有管辖权。根据《公约》第187条和第188条的规定,除个别争端可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或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外,分庭对第187条列举的有关“区域”内活动的争端应有管辖权。所有缔约国在涉及第187条规定的争端时应该接受分庭的管辖。《公约》赋予了分庭强制管辖权。依照《公约》附件六的规定,分庭除适用国际海洋法法庭适用的法律外,还应该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对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事项,适用合同的条款。分庭可以经管理局大会或理事会的要求,对它们的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