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职 |
释义 | 可作广义上和狭义上两种不同理解。广义上的兼职指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业或职务,既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兼职,也包括在同一单位内部的兼职;既包括有报酬的兼职,也包括没有报酬的兼职;既包括担任实际工作的兼职,也包括只担任名誉职务的兼职;等等。狭义上的兼职主要是指已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又与另外的单位建立有报酬的劳动关系,因而形成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有报酬的职业或职务。劳动法中的兼职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兼职而言。我国职工一般只在一个单位中劳动和工作,只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兼职。198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外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聘用外单位职工时,应先征得职工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双方单位签订协议或订立合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某些职业允许兼职或不得兼职。例如,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又如,198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再如,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到公司(企业)兼职(含名誉职务),已经兼职的,应限期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所任的党和国家机关职务。”职工兼职应签订兼职合同,明确相互问的权利和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