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
释义 | 有关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的规定。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体内容: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要求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包括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抗诉不当时,有权裁定驳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有这些规定,不仅表明三机关的相互关系,而且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杳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的规定,体现了三机关职权分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三机关依法办案,保证质量,实现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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