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释义 |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9日在纽约开放签字,1976年3月23日生效。规定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受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共6编53条。主要内容:(1)本公约的缔约国应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的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财产等,一律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各国依宪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制定适当的法律,以实现公约所确认的权利。(2)公约确认的公民及政治权利主要有:生存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无理剥夺;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不得使充奴隶;拘留者受人道待遇,不得因不履行契约予以拘留;保证迁徙、出国和回国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公正的审判;人人都有思想、信念和宗教的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人人有发表自由的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人人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的权利;家庭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所有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及国家为其未成年身份给予的必要的保护措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公约重申,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和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4)缔约国有义务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公约的实施情况,由秘书长把报告送交人权委员会审议。在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对本国的实施情况有权审议的缔约国之间,对于不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保障人权义务的国家,其他缔约国可以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审议和斡旋的请求。(5)公约详细规定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活动程序和职权。本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对推动和实施人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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