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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法学
释义

社会法学

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含义庞杂,包括欧洲的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等,近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也可归入社会法学的范围内。其代表人物政治观点很不一致,有人反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和国家不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张社会本位,社会联带主义,加强国家干预;有人则主张自由放任的政策,认为法是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工具。他们的共同观点大致包括:(1)反对分析法学中规范主义的立法,主张把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研究;(2)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在法律或书本上的法,而在社会本身、实际生活中的法、“活法”,主张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元论;(3)反对自然法学中思辩、理性的方法,法学研究不应从不可证明的假定出发,而应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主张“应该是这样的法”与“实际是这样的法”的二元论;(4)把法看作是社会控制,社会工程,是调整各种不同利益的工具。社会法学与法社会学都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的,但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把前者看作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把后者看作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参见〔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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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