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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丕祥
释义

公丕祥1955~

山东蒙阴县人。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1984年9月至1986年1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班。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干事,江苏省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国际法哲学及社会哲学协会会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法哲学、法制现代化理论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1.著作。《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刑法通史》第一分册(与李光灿合著,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等。2.论文。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中国法学》1988年第1期)、《论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马克思早期法社会学思想初探》(《社会学研究》1987年第5期)、《马克思法律观概览》 (《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3期)、《合法性问题: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3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调整》(《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等共60余篇。两次获江苏省人民政府优秀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三次获南京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并先后主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会科研项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和《权利的哲学分析》,主持研究国家教委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制建设》,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社科规划项目2项,江苏省教委文科项目3项。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是在特定的社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在批判地继承文明社会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深化和丰富的,也是在无情的自我否定的理论选择中不断升华的。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及其历史发展,必须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1835~1848年,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阶段,1848~1871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深入阐发了法律与国家及社会有机体之间的结构——功能关系,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和法律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揭示了商品经济与法权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1871~1883年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阶段,马克思通过分析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观。认为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体系由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部分组成。本体论探究的是一定的法和法律文化系统赖以存在的根基,从研究法和法律的本体属性入手,把法和法律现象的本体规定推向现实的和历史的法律世界再现法和法律现象从“应有”到“现有”的辩证矛盾运动。价值论研究的是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法律现实的评价与价值选择、以及法和法律与自由、平等、正义、权利、利益等等范畴间的相互关系。方法论是认识法和法律现象的逻辑和方法,包括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哲学的叙述方法两个方面,亦即“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2)认为法哲学既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也不是法学与哲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内在涵义相通,以法和法律现象的最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它通过哲学的理性思维,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揭示法和法律现象的辩证发展规律。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实际上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动过程中所必然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因此,法是权利或权利要求,体现在主体的权利之中,权利是法的本体。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规范和秩序体系,国家意志是法律的本体;尽管法律也要反映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这种反映通常需要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作为中间环节,因此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考察权利现象应从区别法与法律开始。在权利系统中,存在着应有权利与现有权利的区别。现有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应有权利只有上升为现有权利才能成为人的实际权利,现有权利是应有权利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态,但应有权利对于现有权利具有优先性,构成现有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评价现有权利的基本价值尺度。(3)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的创新过程。评价一个社会的法制现代化程度,重要的是要考察该社会的法治水准。在文明社会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法制往往成为架构现代法制的沉重包袱和巨大障碍,但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传统法制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发生断裂,相反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一个新的法律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法制现代化在每一个国度总会有其民族的许多品格,从而各具个性,形成若干不同的法律现代化模式,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只有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形,才能体味、洞察其历史地位和世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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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