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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底委员会
释义

海底委员会Seabed Committee

全称“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曾是联合国讨论海底问题的专门机构。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在同年召开的联合国第22届大会上通过了第2340号决议,决定成立由35个成员国组成的“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的特设委员会”(简称“海底特设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向第23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第23届联大于1968年12月21日通过2467A号决议,将“海底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委员会,称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由42个成员国组成。联大决议责成海底委员会研究如何制订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原则,以促进在勘探和开发其资源方面的国际合作,为人类谋福利。海底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委员会和经济与技术小组委员会。此后,海底委员会每年都召开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在这些报告的基础上,联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海底问题的重要决议。1971年,海底委员会的工作从单纯审议国际海底问题,扩展到为海洋法会议的召开作筹备工作,其成员也扩大至86个,后来又扩展到91个。为了适应新任务的需要,海底委员会成立了3个小组委员会:第一小组委员会准备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有关国际制度;第二小组委员会准备有关海洋法项目和问题的综合清单;第三小组委员会审议有关海洋环境保全和科学研究等问题。1971年中国参加了海底委员会。1973年第28届联大审议了海底委员会的报告并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12月3日至14日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与此同时结束海底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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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