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
释义 |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或者工业行业协会设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内当事人之间技术合同争议的专门组织。198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施行以前,有关科技协作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均按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办理。目前,根据《技术合同法》、1989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技术合同法施行条例》和1991年1月21日发布施行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可以由上述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管理,但是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均应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成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反映活动宗旨的章程;(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10名以上的仲裁员,其中专职仲裁员不得少于3人;(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成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除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外,成立其他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应当先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查同意。提出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文件: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章程;仲裁员的姓名、资格证明;仲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姓名、简历;其他必要文件。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以客观、公正、有利于科技进步为原则,以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仲裁活动的准绳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并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申请才能办理。当事人选择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不受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国家实行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制度,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从事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活动。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设立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制度,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在技术合同仲裁活动中地位相等。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实行仲裁合议制度,一般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1名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指定的1名首席仲裁员组成。简单的技术合同争议案件可以独任仲裁,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协商指定。仲裁庭审理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着重调解、仲裁员回避和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等制度。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对涉及专利权属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属的技术合同争议,应当委托有关科委或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实行裁决;对涉及技术水平和学术评价的争议,可以委托省级以上科委指定的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提出评审意见后再行裁决。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不符合前述法定成立条件或者在技术合同仲裁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整顿无效的,可以予以撤销。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撤销的,应当报国家科委备案,但必须处理完已经受理的技术合同争议案件。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由国家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技术合同仲裁机构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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