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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
释义

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在海牙国际法会议主持下由会议成员国于1966年4月26日议定,但于1971年2月1日才得到第 一个国家签署的公约,称为《1971年2月1日公约》。《公约》是所谓“单纯的公约”,即只规定在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中该外国法院应具有的间接裁判管辖权,而不规定该外国法院在受理民商事件中应具有的直接裁判管辖权。其理由是:规定直接裁判管辖权的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一般都是邻近的或属于相类法律体系或有其他紧密关系的国家,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众多,其法律体系很不相同,也并不都具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公约》如果除规定间接裁判管辖权外,也规定直接裁判管辖权,使《公约》成为所谓“双重的公约”,是不会取得成功的。《公约》第10、11两条规定了间接裁判管辖权的根据。按照第10条,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判决作出地国法院被认为具有间接裁判管辖权:(1)在诉讼提起时,被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如果被告不是自然人,在该国有其主事务所或主要营业所,或在该国被许可成为法人;(2)在诉讼提起时,被告在该国有商业、工业或其他业务机构或分支事务所,而因这种机构或分支事务所办理的业务所发生的诉讼被传到该国;(3)该诉讼标的在于决定坐落在该国的一个不动产的争端;(4)在伤害人身或损害有体动产的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发生于该国,且加害人在事实发生时身在该国;(5)通过一个书面契约或通过在合理期间内以书面确认的口头契约,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关于 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所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付该国裁判管辖,但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法律由于该争端的内容不许可这种契约时不在此限;(6)被告不抗辩该法院的裁判管辖权或对该问题不提出保留,而对实质问题进行辩论;但如被告对实质问题进行辩论旨在抵抗其财产的被扣押或使该财产解除扣押时,或者由于该争端的内容,承认该裁判管辖权将违反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法律时,不在此限;(7)被申请承认或执行判决的人在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是原告,而经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由于该争端的内容,承认该裁判管辖权将违反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法律时,不在此限。第11条规定,一个法院对主诉有间接裁判管辖权时,原则上对反诉也有间接裁判管辖权。按照《公约》第4条,缔约国之一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如果该法院具有依《公约》规定的间接裁判管辖权,并且该判决在该国已经确定,其他缔约国经过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就应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是,按照第5条,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仍得拒绝承认或执行:(1)承认或执行显然与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公共秩序不相容;(2)该判决是在诉讼程序中实施诈欺而取得的;(3)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的事实并具有相同的标的,发生了另一件诉讼,并且该诉讼:
❶在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一个法院中首先提起,但仍悬而未决;或
❷已经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一个法院判决,或
❸已经另一国法院判决,且该判决依受理承认或执行申请国的法律具备得到承认或执行的必要条件。此外,《公约》不适用于身分能力和遗产等诉讼。《公约》还规定了双边化制度,即该《公约》缔约国之间,必须另行缔结补充性的双边协定,双方才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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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