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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就犯罪事实、情节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书面叙述。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实践中,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也允许被告人自行书写供述,必要时也可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应当在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到后,应当在其首页的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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