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事诉讼程序法 |
释义 | 日本1898年公布并施行。该法规定了确定婚姻、收养和亲子关系等与人的基本身份,有关案件的诉讼程序。1947年日本制定家事审判法之后,相应地重新调整和修改了人事诉讼程序法。法律规定,在家事案件中,对婚姻、收养和确定亲子关系这三种与人的基本身份有关的案件,在向地方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家庭法院的调停,调停不成的,当事人才能向地方法院起诉。人事诉讼程序法,就是地方法院审判人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定。该法共二章、32条。第一章婚姻案件和收养案件的诉讼程序。第二章:确定亲子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人事诉讼程序同通常民事诉讼比较,有如下特点:(1)人事诉讼案件,由地方法院专属管辖。(2)采用调停前置主义,即先经家庭法院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才能向地方法院起诉。(3)人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适格由法院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仍需确定人的身份关系时,由检察官担任职务上的当事人。检察官担任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又死亡的,法院选定律师担任职务上当事人。(4)法院审理人事诉讼案件,依职权调查证据,不采用通常民事诉讼的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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