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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只眼睛几级残疾
释义
    一、一只眼睛几级残疾
    一只眼睛没有视力或丧失光感,要结合另外一只眼睛的视力情况来评判,世界卫生组织在1973年提出的分类标准,将视力损伤的1,2级为低视力,3,4,5级视力损伤为盲,一级低视力是指最好的视力大于等于0.1小于0.3;二级低视力是指最好的市里大于等于0.05小于0.1;三级低视力(一级盲)是指大于等于0.02,小于0.05;四级低视力(二级盲)光感和0.02之间;五级低视力(三级盲)没有光感。如果以视野来判断,中心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等于10度,大于5度为三级盲,视野半径小于等于5度为四级盲。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三、伤残鉴定的流程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
    这篇文章介绍的是关于“一只眼睛几级残疾”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一只眼睛几级残疾,除此以外,还有伤残鉴定的概念以及伤残鉴定的流程。与此同时,对于伤残鉴定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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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