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事审判法 |
释义 | 日;1947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关于婚姻和家庭要求以个人的尊严和男女两性的本质平等为基本,与此同时,民法的亲属编和继承编据此又进行了全面修改。家事审判法是为适当处理这种新的有关亲属、继承案件的程序法,于昭和22年(1947年)制定,第二年实施。本法律全部由四章31条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判、第三章调解、第四章罚则。审判家事案件的审判官可以使参与员到场,并且听取其意见,但在家庭法院认为适当时,也可以仅由家事审判官进行审判。调解是由家事审判官和调解委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但家事法院认为适当时,也可以仅由家事审判官进行调解。这些,关于家庭生活的案件不通过诉讼来解决,是以解决家庭的矛盾预防未来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采取根本解决的善后措施为目的的。家事审判可分为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审判事项又分甲类和乙类。甲类有:禁治产(准禁治产)的宣告和撤销、不在者的财产管理、失踪宣告和撤销等;乙类有:夫妇的同居、协助、扶助、夫妇财产契约,离婚、婚姻撤销场合的财产分配,亲权者的指定和变更等。审判程序不论对甲类案件、乙类案件都适用,但调解程序对甲类案件不适用。可以成为调解对象的,除甲类案件外关于人事诉讼案件及其他关于家庭的一般案件,也包括乙类案件。这些家庭中的纠纷,比起通过诉讼分清是非,由家庭法院圆满解决更好。家事审判法规定,对于有关家庭纠纷的案件,想要提起诉讼者,首先必须向家庭法院申请调解。此外,法律还采取确保履行的制度。首先,家庭法院在权利人提出时,法院有调查审判和调解确定的义务的履行状况,可以劝告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家庭法院对以审判或调解确定的金钱支付及其他财产上的给付义务,义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命令义务人在相当期间内履行义务。义务人即使想要履行义务,但在感情上接受不了时,家庭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参见第15条之2、第25条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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