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管辖 |
释义 | 审判管辖的一种。专门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法院审判及由哪种专门法院审判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中,对于有些涉及专门业务的案件,设置专门法院,以求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我国已建立的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1)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理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军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但需要由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由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对于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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