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
释义 |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因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彼此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作为行政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较另一方当事人优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1)签订行政合同具有决定的权利。行政合同的成立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不是对等的,因为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它的意思表示属国家行为,所以相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否则就不能成立。(2)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的权利。由于行政合同是实现国家任务的一种手段和形式,而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合同的履行中,它一方面要受合同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保证合同的履行,为此,它负责监督行政合同履行的责任。这是相对人不能享有的权利。(3)享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行政合同是执行和落实国家任务的一种特殊合同,因此,当国家的计划、政策和法律发生变化,与原来签订的行政合同产生矛盾和抵触时,作为执法的行政合同主体一方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必取得相对当事人的同意,有权单方面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4)享有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权利。行政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家任务的相对当事人,有权依法或者合同的规定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并不减免受罚者履行合同的责任。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1)享有合同规定的特殊的权利。行政合同是一种特别授权的特殊合同,因此它享有超越一般民事合同所具有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相对当事人可以享有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2)获得相应物质利益的权利。如根据企业承包合同,获得经济利益;根据行政公务委托合同,获得保证执行公务的物质条件等。(3)请求物质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或者因国家计划、政策和法律的改变而变更、解除合同给相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相对当事人依法享有向行政主体提出请求物质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