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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普通合伙的缺点是什么
释义

一,。它增加了合伙交易对手的风险
    

特殊普通合伙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有限责任,切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将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和管理的财产分开,事实上减少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这将把本应由合伙人承担的一些商业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因此,中国《合伙法》第56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警告交易对手风险。违反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此外,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将对交易对手交易风险的评估从统一标准改为多指标。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方只需关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名誉;在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况下,对方不仅应区分谁是无限合伙人,谁是有限合伙人,还应调查合伙企业是否提供足够的替代责任资源以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这无疑会增加交易对手的成本。为了防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担不平衡,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当合伙企业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或当合伙企业的资产金额无法支付合伙企业中应支付的优先权时,不得分配股息。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成员在清算前两年内提取款项时知道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预见合伙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成员一起提取款项后将资不抵债,清算人可以行使资产追回权。“中国学者声称,特殊普通合伙制”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这些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不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些学者甚至认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应该是有限的,应当设定最低出资额。
    


    

2。这增加了司法审判的成本
    

因为在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法中,无论是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法律都没有直接分配给特定合伙人,而是交给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确定,这实际上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当法官涉及特殊普通合伙的债权和债务纠纷时,除了筛选和接受事实判断的证据和确认责任外,还通过确定执业合伙人是否有过错,在中国,法官还需要进一步划分重大过失和非重大过失,以区分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性质,即实施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哪些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利益冲突的复杂性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创新设计不仅加剧了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激发了合伙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一方面,由于一些合伙人受到无限连带责任的保护,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增加。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债权人必须要求所有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证明该行为受其直接控制和监督,或要求所有合伙人出具连带债务担保。交易变得复杂,不仅延长了完成交易的时间,降低了效率,而且增加了交易成本。此外,由于责任的性质和严重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某些事务中会有不同的利益。例如,在合伙权益分配中,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倾向于分配更多、更高的权益,而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则希望合伙企业维持大量财产,以避免直接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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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