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残废抚恤费企业职工在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依照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所享受的待遇。职工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其数额为本人工资75%,付至死亡时止;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止。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将“因工残废抚恤费”改为“退休费”.并提高了待遇际准。按照规定,因工残废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并可发给一定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1983年最低保证数改为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