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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城市规划的原则、制定、实施等问题的法律。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46条。主要内容: (1)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3)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本法并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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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