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 |
释义 | 国家主义政治法律思想的对称。它与国家至上、社会本位论不同,主张个人主义、个人本位论。在个人与国家关系方面,认为个人是目的,而国家及其法律仅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还提倡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自由竞争,每个人都有经营企业、签订契约、施行教育及言论、出版等平等机会,认为这是激发公民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社会繁荣的最好途径,为此,反对国家过分集权和对个人的干予,强调分权(尤其三权分立)、代议制、选举制和法治。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的历史比国家主义要晚近得多,它兴起的直接历史背景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但其深厚的社会根源是客观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十一世纪开始的文艺复运动中产生出来的意识,是自由主义的萌芽形态。那时一些思想家们提出要从封建专制主义和神权政治沉重压下,从旧的习俗、法律和权威约束下,重新发现人、解放人、还给人以自由、尊严和价值。但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则是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贡献。其中英国的洛克、弥尔顿,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及美国的杰佛逊等人是突出的代表者。他们的学说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英国的亚当·斯密又从经济学方面为古典自由主义作了不可缺少的补充。十九世纪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盛时代,相应地也是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获得全面发展的时代。代表人物有法国的B·孔斯坦,英国的边沁、密尔父子和奥斯丁。由于英国自由主义是同功利主义密切结合在一起,因而影响更大。约翰·密尔的《论自由》被赞誉为“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的鉴定书”。现代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是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它的显著特征是带有“集权主义”的社会本位论的色彩,强调政治法律,必需体现“公共政策”,因而同国家主义有更多的交错。其次,现代自由主义往往还具有浓厚的改良主义,并以此与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相区别。虽然通常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比国家主义政治法律思想在统治方式方面的主张上要宽和、因而对人民较为有利,但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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