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宣言1929Declaration of International Rights of Man国际法研究院1929年10月12日通过的决议。《宣言》申明:(1)任何国家有义务承认每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平等权利,并且给予所有的人在国家领土内的权利应受到完全的保护,而不分国籍、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2)任何国家有义务承认任何个人的信仰、宗教和思想的平等权利。(3)各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以性别、种族、语言或宗教的原因剥夺其国民享有的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特别是从事各种经济、职业和工业活动的权利,以及接受教育的权利。(4)平等应是有效的平等,不能有直接或间接的歧视。(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性别、种族、语言或宗教的理由剥夺任何人的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