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退出unilateral withdrawal又称“单方废止”,按照条约规定作出的单方退出条约。通常,条约都规定有单方退出的权利,退出时往往要向他方或其他各方发出退约通知。如果条约没有单方退出的规定,在原则上,当事国不得单方退出条约,除非单方退出得到条约各方的一致同意或者有特殊的例外情形。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6条第1项规定:“条约如无关于终止之规定,亦无关于废止或退出之规定,不得废止或退出,除非:(甲)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止或退出之可能;或(乙)由条约之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之权利。”有几类条约被认为可以推定为按其性质条约各方有单方退出的权利,如商务或贸易条约、同盟或军事合作条约、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条约;而有另几类条约被认为可以推定为按其性质条约各方没有单方退出的权利,如边界或其他领土条约、和平条约、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编纂和逐渐发展条约等。但是,条约属于什么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按照每一条约的情形加以断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