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九七八年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根本法简称“1978年哈萨克宪法”。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继1937年宪法之后颁布的第二部宪法。1978年4月20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除简短的序言外,共10篇19章173条。主要内容:(1) 确认哈萨克是苏联的一个成员国,规定保障苏联通过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行使苏联宪法第73条罗列的职权,包括保证加盟共和国宪法符合苏联宪法的职权。在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发展和文化、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和苏联宪法保持一致。(2) 宣布哈萨克是苏联成员中的主权国家,确认它的一系列主权。如有权制定符合苏联宪法、并顾及自己特点的宪法;建立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自由退出联盟;哈萨克的领土未经哈萨克的同意不得变更;哈萨克公民既具有哈萨克国籍,又具有苏联国籍等。同时宣布,在哈萨克境内的其他加盟共和国公民和哈萨克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3) 规定由510名代表组成的哈萨克最高苏维埃是哈萨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哈萨克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哈萨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由主席团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委员17人组成。哈萨克最高苏维埃还选举哈萨克最高苏维埃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负责主持哈萨克最高苏维埃的会议,并掌握它的内部活动程序。哈萨克部长会议(哈萨克政府)是哈萨克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规定村、阿乌拉(苏联中亚部分的山村名称)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哈萨克国家权力机关体制的基层环节。宪法还详细规定了哈萨克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问题。1989年年底以来,哈萨克对1978年哈萨克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规定增设哈萨克总统(最高国家公职人员)职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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