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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
释义

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

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30年9月26日通过。根据全国苏维埃区域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制定,共11章35条。其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的规定与“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的规定基本相同。苏维埃区域每20万人选举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1人;出席代表大会代表的成份,须工人占15%至20%,红军占10%至15%,农民占60%至70%,贫民占5%。规定了特区、县、独立市、市区、县区、独立镇、乡(或相当于乡的地域)、村苏维埃的选举与组织,除市区、独立镇、村外,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为该区域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其闭会期间,最高权力属由其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执行一切政务,须服从上级苏维埃的指挥和命令(特区执行委员会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和命令),对本级代表大会负责。市区,独立镇工农兵会议选举常务委员3至5人,处理全市(镇)政务。村民众大会为全村最高政权机关,在闭会期间,属于村工农兵会议;村苏维埃处理一切政务,服从上级苏维埃的指挥和命令,并对村民众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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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