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事裁判权 |
释义 | extraterritorialty,consular jurisdiction又称为治外法权,是一国领事在其驻在国对本国侨民依据其本国法行使的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制度来源很早,是领事制度的一部分,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和中东各国。但是,到了近代,建立了主权国家,确立了领土主权概念,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就废除了领事裁判权制度。但在中东国家,这种制度却继续存在下去,而且通过领事裁判权条约(称为“卡匹突雷夕恩”)更加具体化。这种制度又通过不平等条约传到远东各国。在中国,自从1842年《南京条约》之后,领事裁判权通过其后的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并在实践上发展成为严重侵犯中国司法权的不平等特权制度。领事裁判权原来依据各国条约的不同规定而有所不同。但在中国,由于最惠国条款的滥用,领事裁判权国家享有同样的领事裁判权特权。领事裁判权制度原来以被告主义为主,即关于领事裁判权国家人民为被告的诉讼由各有关国家领事按照该国法律进行审判。在中国,这种制度后来扩大到非领事裁判国的外国人,甚至发展到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有所谓观审和会审制度,以至于在上海、厦门和汉口设立了会审公听。领事裁判权制度中的审判权原来是属于领事的,但在中国,领事往往组成法庭,甚至有的国家专设法院行使领事裁判权,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在中国设立法院。由于领事裁判权是在不平等特权之中最严重损害国家主权的特权之一,在中国,早就有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这个运动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在1943年订立新约上才有废除的明确规定。例如,1943年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第1条规定:“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中国有百余年历史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彻底消灭了。在今天,领事裁判权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历史陈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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