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无线电公司仲裁案Eastern Radio CorporationCase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案件。1935年,埃及政府中止了法国东方无线电公司通过它在埃及的代理人在埃及经营的无线电通讯业务,认为该业务违反了1932年在马德里签订的《国际电信公约》。法国认为这种中止电讯业务的措施是非法的,法国根据《国际电信公约》第15条的规定,单方面把争端提交仲裁,在常设仲裁法院体系中组织的仲裁庭于1940年4月20日作出裁决。裁决认为,根据《国际电信公约》第28条,埃及应在实行中止业务措施前通知发许可证给该公司的政府;它有义务把违法情况通知公约的其他当事国。由于埃及没有这样做,因而必须在6个星期内结束对业务的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