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 |
释义 | 刑法术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中,也有关于减刑的规定。如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中规定:“对判刑无误之案犯,刑期执行满三分之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监所呈报原判司法机关减刑,转呈行署核准执行:(1)经常遵守规则遵守纪律者。(2)对错误坦白真实且有清楚认识者。(3)主动积极从事劳动,能完成任务与超过任务者。(4)学习经常,且能帮助别人者。(5)其他适合于减刑之行为者。前项减刑不得超过宣告刑三分之一,不得少于宣告刑十分之一。减刑后合乎假释条件者,应予假释。”但是,“判十年以上徒刑及确系反革命特务案犯的减刑或释放,须报请本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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