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 |
释义 | 列宁的著名文稿,口授于1918年3月23—28日之间,现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列宁在这里第一次明确提出和系统地论证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要把主要力量转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思想,拟定在俄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指导方针和根本措施。从法的角度上说,本文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些重要思想。主要是:(1)革命法制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在资本主义旧社会里,资本主义靠饥饿威胁来实行强加给劳动者的纪律,导致劳动者极大的反感乃至反抗,加之十月革命前后几年来空前的饥荒和痛苦,俄国居民情绪极其低落、任何组织性都丧失殆尽。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迅速转变这种情况或者指望颁布几个法令就能改变这种局面,是十分荒唐的。只有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关心劳动群众的苏维埃政权才能根本改变这种情况。而在苏维埃政权的代表中间,在它的拥护者如工会的先进领导者中间,制定一些系统的措施来增强劳动者的自觉纪律的必要性已经完全成熟。国家工作重点转移之后,在劳动者中间建立纪律,组织对劳动标准和劳动强度的监督,成立专门的工业法庭来规定劳动标准,对任何恶意破坏这种标准的行为追究责任,经常教育多数人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切都作为苏维埃政权的极其迫切的任务提上了日程。列宁要求把那些不接受整顿自觉纪律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任何号召和要求的企业和村社登上黑榜,把它们或者列为病态企业,要采取特别的办法,包括特别的措施和法令,把它们整顿好;或者列为受罚企业,把它们关闭,并应把它们的工作人员送交人民法庭审判。列宁还特别强调,要实现工作重心的转变,一方面需要对群众进行解释,另一方面也必须用法律来肯定。(2)民主集中制的真正含义以及苏维埃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民主集中制既不同于官僚主义集中制又不同于无政府主义。首先,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步骤。其次,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排斥各个地区以至全国各个村社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面有采取各种形式的完全自由,反而要以这种自由为前提。把民主集中制同官僚主义和公式化混为一谈,是十分错误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苏维埃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因为一方面,只有实行民主意义上的集中制,才能保证铁路、邮电和其他交通运输企业的工作有绝对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只有民主意义上的集中制,才能造成这样一种可能性,就是不仅使地方的特点,而且使地方的首创性、主动精神和达到总目标的各种不同的途径、方式和方法,都能充分地顺利地发展。(3)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职能和法制的民主化问题。列宁指出,应当严格区分民主的两种职能,一种是辩论和开群众大会,另一种是对各项执行的职能建立最严格的责任制和无条件地在劳动中有纪律地、自愿地执行各项必要的指令和命令,以便使经济机构真正象钟表一样工作。而民主的组织原则,其最高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它们。这就是说,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可见,法制的民主化主要包括立法的民主化和执法的民主化两个方面。(4)苏维埃法院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主要任务。在讨论整顿劳动者的纪律和自觉纪律的问题时,列宁特别强调法院的重要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院主要是压迫机构,资产阶级的剥削机构。因此,无产阶级革命的绝对义务不是改良司法机关,而是要完全消灭和彻底摧毁全部旧的法院和它的机构。这个任务十月革命已经完成。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之一是着手创立新的人民法院,确切地说,建立在被剥削劳动者阶级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上的苏维埃法院,来代替旧的法院。新的法院的任务,首先是对付那些企图恢复自己统治或维护自己特权,或者用明骗暗窃的手法来谋得部分特权的剥削者。其次是保证劳动者的纪律和自觉纪律得到严格的执行。苏维埃法院应当成为无产阶级国家实行国家强制的机关;此外,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居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只有这样的法院,在最广大的被剥削劳动群众的参加下,才能通过与苏维埃政权的原则相适应的民主形式,使遵守纪律和自觉纪律的愿望不致成为空洞的愿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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