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 |
释义 | 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受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1)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根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地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股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的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2)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审判管辖,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但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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