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务院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关于军务院组织与职权的法规。1916年5月滇黔粤桂四省都督组织都督院通过。共10条。规定军务院直隶大总统,统一筹办全国军机,并行战事,及其善后一切政务。大总统不能亲临军务院所在地时,一切军政、民政并对内外事项,以军务院名义行之。军务院设抚军,以其决议或同意行使权限;抚军以各省都督、代理都督、2省以上都司令,参谋及各独立省份现有军队2师以上总司令充任,无定额。设抚军长、副抚军长各1人,由抚军中互选,得抚军决议或同意施行事项。设政务委员会,由抚军中互选政务委员长1员,委员长以下设各种委员,分掌外交、财政、法制等各项政务,委员无定额。设各省代表会,由各省都督各派代表2员应政务咨询。设院务秘书若干员,受正副抚军长及政务委员长之命,掌管机密事宜;军务院有对内对外特别事故时,由抚军会议,又经其同意得任命专使处理其事。军务院待正式国务院成立后撤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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