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力设施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电力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管理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电力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划定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对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与惩罚。电力主管部门对于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强行拆除和伐剪竹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后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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