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地法说lex fori theory埃伦茨葳格所倡导的优先适用法院地法的学说。这个学说认为,在优先适用与当事人的意思相反或根据其他原因将引起不公正的情况下才适用外国法。所以适用外国法只是例外。为了使法院地法的适用不至于被当事人的利用来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这个学说主张法院的裁判管辖权就限于由于其与本案的当事人或事实有足够的接触点而可以认为行使裁判管辖权是适当的那些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其对本案行使裁判管辖权不适当,就应依“不方便法院”规则拒绝受理。所以,这个学说可以说是案件由适当的法院受理并适用法院地法的学说。这个学说由于被批评为“法律沙文主义”,而进行了修正,其内容是:关于在一个涉外私法事件中究竟适用内国还是外国实体法的问题,(1)如果在法律或判例中已定有抵触规则,适用这些规则;(2)如果没有这些规则,适用从解释判例所得到的抵触规则;(3)如果以上两类抵触规则都没有,那么外国实体法规则的适用能够并且必须按照法院地实体法规则的政策予以解释而得出。但是,在这第三种情形下,他认为解释法院地实体法规则的结果可能显示应适用该法院地实体法规则,从而可以予以适用,而且,如果从这种解释不能解决应适用内国还是外国实体法的问题,那么也可以适用法院的地实体法规则,作为补助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个学说仍然受到了批评,被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