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编制法 |
释义 | 中国最早的一部全国性的法院组织法草案。光绪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九月,清政府改革官制目,沈家本改任大理院正卿(兼修订法理大臣)后,便模范西方列强,亟谋审判独立。光绪三十三年(一九零七年)八月二日,沈家本等向清廷上《酌拟法院编制法单呈览折》,将《法院编制法》草案呈上。该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五章,一百四十条。后经宪政编查馆核议修正,改为十六章一百六十三条,另有附则一条,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行。十六章次节为: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法庭之开闭及秩序、审判衙门之用语、判断之评议及决议、庭丁、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书记官及翻译官、承发吏、法律上之辅助、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附则。《法院编制法》的颁布施行,虽是清政府为装璜门面,但它采取的“司法独立”,行政主管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等资产阶级司法原则,却有着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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