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辩 |
释义 | 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他们的争执点并要求法院裁决的法律程序。当事人的申辩必须写成书面,在法庭依次各自发言。原告指控被告的文书称为“起诉书”。被告陈述争论点的文书称为“答辩”。原告对被告的答辩作回答称为“原告的答辩”。对于亡原告的答辩,被告可以作“再答辩”。用文书互相提出申辩的循环过程,直到双方当事人“争论点集中”时为止。这种争论文书的综合,是用以明确解释当事人的争论点,称为申辩书,可以解释成为各方当事人的正式书面争议,是审判程序的重要依据。除否认和抗辩之外,所有申辩都应按下列顺序作类似推理。大前提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在申辩文书中不须明确提出,因为这是人所共知的,亦是法院所熟悉的,小前提是为要求按照构成大前提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而提出的诉讼事实。就原告而论,他所提的事实是作为诉讼理由,结论部分是原告提出依法判决的请求。被告可以对大前提表示异议,提出抗辩,首先承认原告指控的事实,然后声明被控事实无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救助,被告的抗辩提出了一个法律上的争论点,由法官裁决。如果法官裁定同意被告的抗辩,其抗辩就得以成立,否则,原告就得补充修正控告,另行提出事实,以符合法院所承认的法律规定。被告还击原告补充事实的指控,有两个对策可供选择:(1)被告提出申辩,否认原告提出的补充事实,从而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论点,提交法院审理;(2)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补充事实,同时对原告提出新的事实来引用其他法律规定。原告也可以采用被告攻击原告的方式来攻击被告的申辩:(1)原告可以提出答辩来攻击大前提,但是有关本案的法律规定是无可否定的,攻击自然无效;(2)原告可以否认被告提出的新事实,这样,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另一个争论点,由法院审理;(3)原告可提出对被告申辩的答复,提出新的事实,引用其他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经过上述方式反复申辩,直到争论点成立,即可对案件进行审理。通常经过三四个回合,争论点即可成立。申辩的作用:(1)缩小案件的争论点;(2)使双方当事人不致在审判中对案情感到突然;(3)使法庭了解案件的性质;(4)使法院保留永久记录,作为判决事件以后不再受理(一事不再理)的根据;(5)如果申辩书证明,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论点因而没有必要审判时,可不经审判而了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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